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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科技局科技奖励评审监督方案

发布时间:2018-01-03 浏览次数:1480 作者: 来源:宜昌市科技局

为加强对我市科学技术奖励(以下简称科技奖)评审活动的监督检查,规范科技奖励评审过程中有关组织和个人的行为,保证评审工作公平、公正、廉洁高效、依法进行,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关于《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暂行办法》(国科奖字第9号)制定本方案。

一、评审前的监督

(一)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有效性,评审前,评审工作的组织者应当按要求将有关方案、评审标准通过媒体向社会进行公开。

(二)为加强评审工作的保密性,确保公平公正,抽取参与评审的专家应当在监审组的监督下进行,并由监审组负责人签字确认。

二、评审中的监督

(一)明确评审纪律

1、评审专家参加市科技奖励评审工作不代表所在的单位、所在系统,只对宜昌市科技奖励委员会负责,参与评审的专家应按时、按要求参加评审工作,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请他人代替。

2、评审专家发现本人与被评审的项目或项目申报单位或个人存在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应当主动向评审组织单位提出回避要求。

3、评审期间,评审专家的通讯工具交由监审组统一封存保管,并不得随意离开评审现场。

4、任何人不得向外泄露评审专家的姓名。

5、评审专家应准确掌握评审标准,对被评项目认真审核,客观、公正地提出评审意见。

6、评审专家和相关人员对评审项目有保密的义务,不准泄露或以任何形式剽窃被评审项目的关键技术秘密和项目研究内容。

7、不准接收被评审项目所在单位或完成人安排的宴请,严禁违反规定接受被评审项目所在单位和人个送予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及礼品礼金。

8、不准违反规定干预其他评审专家的独立评审工作,不准用不正当手段为参评项目拉票。

9、科技奖励评审实行民主集中制,不准擅自决定奖励项目和奖励等次,不准泄露未经审批的评审结果。

10、严禁其他有损于科技奖励评审民主、客观、公正、权威的各种行为。

(二)对评审现场工作秩序进行巡查。

(三)现场抽取部分被评审项目的记分情况进行核查。

(四)对记分(记票)结果进行全程监督。

三、评审后的监督

被评审项目单位或个人对评审结果提出异议,监审组负责进行处理。

四、处罚办法

(一)参与市科技奖评审组织工作的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视问题严重程度给予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停止或者取消其参与评审组织工作的资格等处理;构成违纪的,对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评审专家在市科技奖评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的,市奖励办可以视情况给予责令改正、记录不良信誉、通报批评、解除聘任或者取消其参加评审活动的资格等处理;构成违纪的,可以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推荐者违反有关规定的,市奖励办或市科技局根据权限,可以视情况给予责令改正、记录不良信誉、通报批评、取消相关项目参评资格、暂停或者取消其市科技奖推荐资格等处理;相关人员构成违纪的,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涉嫌违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评审对象违反有关规定的,市奖励办或市科技局根据权限,可以视情况给予责令改正、记录不良信誉、通报批评、取消相关项目参评资格或获奖资格、取消相关单位和个人一定期限内被推荐市科技奖的资格等处理;对已经授奖、经查实符合《宜昌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撤销奖励条件的,经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核,由市科技局报市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公开通报,并可取消其一定期限内或者终身被推荐市科技奖的资格。对构成违纪的,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涉嫌违法的,依法移送法机关处理。